
我经常接触的一个概念———性价比,全称是性能价格比,是一个性能与价格之间的比例关系,具体公式:性价比=性能/价格。
例如,手机、电脑、电视机等商品性能越来越好,价格越来越低,性价比上升。像楼房,性能没有变化,但是价格却越来越高,性价比下降。
空调器的能效比,就是名义制冷量(制热量)与运行功率之比,即EER和COP。数学表达式为:EER=制冷量/制冷消耗功率,可理解成消耗每1KW电量所得到的制冷量。
这是一个重要的衡量指标。能效比在2.6以下的空调停止生产,且05年9月1日以后不准在国内市场上销售。
要做一个好的HVAC设计师,要考虑性价比、能效比、初投资及运行费用等诸多因素。
现在,我们谈一谈,婚姻登记手续的性能代价比。
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只要耗费一点点的时间,简直微不足道。办理这个手续,又可以得到什么效果呢?
1. 有的人,同一时段内跟多人保持同居关系,这实际上已经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要求人们都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有效的抑制这个的现象。更好的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更好地执行婚姻管理条例。
2. 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办理登记手续,可以更好的保障人们的正当权益。减少不负责的性行为。(就像挑战十所说的“以防为主”。)
3. 当今社会,堕胎大量的增加,这不利于优生,也不利于女人的身体健康。有很多人年纪小,没有抚养子女的能力,弃婴、杀婴的现象时有发生。没有养育能力的时候生下孩子,也不利于优育。
4. 按理说,婚前试婚,婚后离婚率会降低,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试婚者,否定传统的贞操与责任,对处女也都可以不负责任,少了许多约束,因此分分合合的现象大量增加,试婚的离婚率更高。传统婚恋观,发生关系是要负责任的,要结婚的(防消结合)。 稳定和睦的婚姻家庭有利于优育,传统的婚恋观更有利于家庭的稳定和睦。
5. 允许婚前性行为条件下,大量的未成年人发生关系,这违反了性的“成人原则”,不利于未成年人的身心发育。
6. 如挑战十所说的,可以大大地降低贞操穿透率,起到“以防为主,防消结合”的作用。
7. 由于知识水平及时间有限,尚未考虑到的优点。
婚姻登记手续,迟早都要办,试婚只是省了结婚离婚的手续而已。如果你是个有钱人,大不了再多一个婚前财产鉴定。
俗语说:“不怕不识货,最怕货比货。” 婚姻登记手续有很好的性能代价比。而同居、试婚仅仅节省了一小部分人结婚离婚的手续,性能代价比低得很。(与传统婚姻的“性价比”成反比)
是取消非法同居还是应该道德法律化?
两会代表韩德云还建议用“无效婚姻”取代“非法同居”,我认为不但不应该取消,而且还应当道德法律化。
除了法律之外,还有道德等一些行为准则。而当今社会,已经很难用道德来约束婚前性行为了。
道德与法律的目的,都是调解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
所谓道德的法律化,主要侧重于立法过程,指的是立法者将一定的道德理念和道德规范或道德规则借助于立法程序以法律的、国家意志的形式表现出来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
道德法律化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弊端,社会先有道德,后来才产生法律,法律的产生本身就是一个道德法律化的演变,那么道德的法律化的条件是什么呢?
道德的法律化的条件: 当一种行为侵犯特定的社会关系或社会秩序,仅靠道德约束和谴责已不足以制止时,就需要将该道德规范确认为法律规范,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予以实施。
当我查阅一些关于道德的书籍时,常常看到“道德往往是发展变化的”观点。但是与道德相关的真理未必会变化。道德的目的也没有变化。一些不变的道德也是存在的,例如,不损人利己等。
有 时候是环境或条件发生了变化,引起道德(法律)的改变。例如,人口少的时候,政府会鼓励生育,人口太多时,就要计划生育,道德(或法律)是改变了,但是真 理却未变,只不过,这个真理是个分段函数,在不同的区间,可以有不同的道德(或法律)。所以说,道德只要在当时当地是正确的,那就足够了,未必要放之四海 皆准。
在古代,人们没有男女平等的观念,所以实行一夫多妻制,有了男女平等的观念之后,改为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性革命之前,女权要求男女共同遵守贞操道德,在性革命之后,女权主流要求不受贞操道德的约束。这些都是因为人们心目中的真理发生了变化。
以前,不管是在城市里还是在农村里,邻里之间往往都是相互认识的,以前社会要求“孤男寡女”不能共处一室,要求人们避嫌,有利于打击婚姻以外的性行为。在以前的条件下,各社会成员可以互相监督。而现在的城市里,邻里之间往往都是相互都不认识的,很难起到相互监督的作用。
婚前性行为的存在,有时候很难与一夜情及卖淫嫖娼等现象区分开来。
还有,婚前性行为已经不是道德是否高尚的问题,而是影响他人,影响社会的问题。
所以我个人认为,应该把婚前性行为问题法律化,加强管理。更好的保证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
在工地,我们要求都要佩戴安全帽,这也是为了人们的切身利益着想,惩罚不是我们的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我希望人们把婚姻登记手续当成是在工地要求戴安全帽一样来看待。
法治与德治在社会治理中应是相辅相成、相互呼应的,在加强法律管理的同时,也要加大道德的宣传力度,法律与道德双管齐下,综合治理。
婚姻登记,小手续,却有大作用,不但不应该取消“非法同居”,而且还应该把道德法律化,然后再把“婚姻登记”法律道德化。


